
本報北京10月17日訊 記者韓樂悟 記者今天獲悉,備受矚目的永康至金華車主維權案(見《法制日報》2010年10月11日6版《永康市政府一紙文件強收客車班線經營權被指違法》),近日由浙江省武義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原告車主代表要求撤銷永康市政府[2010]64號文件并賠償50萬元損失的訴訟請求被駁回。車主代表不服一審判決,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將擇日開庭審理此案。
2010年4月29日,浙江省永康市政府下發(fā)《關于印發(fā)永康至金華客運班線改造實施方案》(永政辦發(fā)[2010]64號),以“租賃經營到期”為由,敦促上述客運班線經營者將車輛及經營權交回其掛靠單位浙江雙飛運輸有限公司,并規(guī)定如果2010年5月12日后不簽訂終止協(xié)議,政府將強制收回車輛,且車主不享受獎勵政策。2010年5月6日,60多位車主被迫與雙飛公司簽訂了終止協(xié)議,上交了車輛和證照。隨后,車主針對永康市政府發(fā)文強收班車經營權的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并申請仲裁。
前不久,該案在武義縣法院開庭后,雖經法官多方努力斡旋,原告和被告永康市政府最終沒有達成和解,武義縣法院近日作出判決,駁回原告要求撤銷永康政府[2010]64號文件并賠償50萬元損失的訴訟請求,主要理由是:依據(jù)不足,請求不當,證據(jù)不足。
據(jù)悉,車主代表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主要理由是認為判決存在認定事實錯誤、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等問題,尤其是對車主與雙飛公司掛靠經營這一事實沒有認定,存在嚴重的事實認定不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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